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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慈利公检法对武汉远成案无管辖权

曾庆鸿 泰山刑辩 2020-10-10

武汉远成非法经营案不属于网络犯罪案件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达发达,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信息网络密不可分。司法实务中,我们需要澄清一个认识,不能以犯罪活动与网络有关联,就按照网络犯罪案件处理。比如,通过微信纠集人员参与斗殴,按照网络犯罪案件处理。如按照这个逻辑,几乎所有犯罪活动可都按照网络犯罪处理。显然,这是对网络犯罪的误读。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网络犯罪刑诉程序意见”)第1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结合本案,武汉远成通过网络发布化工品销售广告,在线下进行采购、发货等,实际上,利用了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与传统销售并无实质差异。可见,武汉远成涉嫌非法经营,既不是“黑客”犯罪,也不是网上犯罪,属于一般涉网经营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网络犯罪案件。

假设属于网络犯罪案件,慈利公检法也无管辖权

《网络犯罪刑诉程序意见》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本案中,武汉远成在盖德化工网、中国化工网等网站发表销售广告,上述规定的犯罪地与慈利县没有关联,不符合网络犯罪案件的属地管辖规定。犯罪嫌疑人武汉远成及其相关被告人居住地也不在慈利县,不符合网络犯罪的属地管辖规定。因此,慈利对本案无管辖权。

公安指定管辖,法院不必然获得审判管辖权

有人认为,慈利县公安局对祝帅等人案立案获得公安部指定管辖,武汉远成案是祝帅案的上家,二者存在关联,为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慈利县公安局有权并案侦查武汉远成案。但是,公安有指定管辖,不代表检察院、法院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见,审查起诉的管辖要依据审判管辖来确定,审判管辖并不依附于侦查、审查起诉管辖走。无论侦查因指定管辖侦查、并案侦查、牵连案件而行使侦查管辖权,审判管辖始终独立的依据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进行。审查起诉管辖反而要依附于审判管辖走、进行,案件在哪里审,只能有审判管辖的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可参阅《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公安指定管辖,法院不必然获得审判管辖。慈利县把武汉远成案作为祝帅的牵连案件,牵强附会的抢武汉远成案的管辖,这些,都不必然慈利县检察院获得审查起诉管辖权,不必然导致慈利县法院对该案具有审判管辖权,只要慈利县法院没有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本案的最终解决,要么退到公安撤案,彻底解决;要么慈利县检察院移送武汉远成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处理(起诉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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